一、 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23日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B號函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2條、第7條第1項、第14條第4項及第18條第4項、第7條第2項、第8條第2項、第15條第2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 檢送來函影本、「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」第6條、第7條、第13條、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」第5條、第6條、第7條及第11條附表1至附表8、附表10、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」第6條、第13條、第21條、「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」第3條、第6條、第10條、「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」第3條、第11條及「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」第4條、第7條修正條文各1份。